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23)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23)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给予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1.敖汉旗人民法院(2023)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未按《2022年菊苣种植回收合同》约定进行指导收获。2022年3月15日,经*上诉人的经纪人林*介绍,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上诉人作为乙方签订《2022年菊苣种植回收合同》,合同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第3项“甲方公司的技术员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乙方农田进行物资检查,核查、技术指导,测产测糖等田间调查行为,以上行为将视为合同规定下的保证菊苣作物生长的适当的和必需的行为”据此约定,对于被上诉人作为甲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被上诉人有义务指导上诉人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收获及如何进行收获,如何对菊苣进行保护措施,而作为合同义务人没有按约定完成指导义务。(2)被上诉人未按《2022年菊苣种植回收合同》约定向上诉人通知交售时间...(本文书还有5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