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从2021年01月11日起,利率按照5.15%,即lpr利率3.85%加(加/减)13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执行)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贷款逾期的,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725%计算自2022年0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3%计算自2022年0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支付所发生的诉讼费及为本案去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诉状》盖章等各种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0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周*...(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