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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森工************与黑龙江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黑071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原告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梅花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王**,被告黑龙江梅花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度至2022年度欠付的供热费3,402,41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每年度欠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23,220.37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6日)以上暂共计3,725,634.3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度供热费709,400.92元,并按照2023年度供热费的20%向原告支付141,880.18元违约金;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下属分公司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伊*林场分公司(原伊*经营所)为被告所在区域提供供热,被告系接受原告供热服务的企业。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伊春市物价局、伊春市财政局、伊春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伊价联发【2009】4号文件规定,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48元/平方米支付本年度供热费。经确认,自2019年10月至今,被告在接受供热服务后并未支付任何供热费用,其中暂计至2023年12月26日原告欠付被告:2019年度供热费897,465.23元,违约金134,483.32元;2020年度供热费897,465.23元,违约金99,164.99元;2021年度供热费897,465.23元,违约金64,626.10元;2022年度供热费710,018.31元,违约金24,945.96元。在2023年度供暖前,原告委托下属分公司伊春森工乌马河林业局伊*林场分公司多次与被告...(本文书还有75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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