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解**因与被上诉人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4)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上诉人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部分,依法改判解**不承担310,400元款项的利息(不服金额约25,000元)。2、上诉费用由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出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解**愿意返还收取俞**的石材款人民币310,400元,但解**依然对生效判决不服,已经依照法律途径对案外人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提起了相应的诉讼以维护解**的合法权益。二、但解**对一审法院判决解**承担310,400元石材款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有异议,认为该项损失并非由解**故意造成的,俞**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解**不应承担该项损失,理由如下:1、俞**自始至终都知道解**系(2023)豫0104民初****号案、(2023)豫01民终****号案中所涉石材的供应商,是基于对解**身份的认可,...(本文书还有4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