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黄旗住建局)、康保县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达公司)、康保县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康达第一分公司)、乌兰察布市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乾泰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镶黄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内2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镶黄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内2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借用第三人的资质承揽了被上诉人康达第一分公司发包的镶黄***小区建设施工工程,在施工期间,由于康达第一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导致工地于2016年底停工至今,为此闫*组织的施工队伍也进行了相应的撤场,此后上诉人多次联系康达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张**追索工程款,直至2019年1月20日,康达第一分公司给上诉人出具了工程结算表,从该结算表可以看出康达第一分公司认可拖欠上诉人工程款6,188,381元,逾期给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为1,077,968元,对此康达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旗住建局在其双方制作的审计...(本文书还有5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