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江市政府)安置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房屋与其弟弟刘*正的房屋为连体房屋,均在征收拆迁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文书还有4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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