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东二十度某某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微山县政府)、山东省微山县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微山县住建局)特许经营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微山县住建局未取得微山县政府授权,不具有签订案涉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第三人张**、济宁众联二十度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微山县住建局恶意串通在协议中嵌入第1801条,严重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微山县住建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案涉协议行为及第1801条的合法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协议第1801条应被确认无效;(二)微山县住建局的违法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