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旅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旅游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旅游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系旅游公司自行制作因而不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民族公司对旅游公司一审第五组证据质证认可民族公司确实为旅游公司施工过,而一审法院却认定民族公司不认可该组照片中的蒙古包是其承建的,明显偏袒民族公司;2023年2月23日上午质证民族公司陈述,给旅游公司承建的豪华蒙古包是可移动...(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