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2,女,1994年10月**日出生,蒙古族,电厂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韩*1、李*1因与被上诉人李*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李*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请求在判决第一项结果125000元的基础上,改判被上诉人李*1再返还上诉人韩*11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首先,上诉人对一审认定转账给李*130万元中的2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无异议的,所以对于一审判决结论第一项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25000元也无异议。但是对于没...(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