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张*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从案由和被上诉人一审请求权分析: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张**一审提交证据时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举证支持自己的诉求。一审法院的裁判超出了张*主张的法律关系,应当予以纠正。二、张*本次主张的金额在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已经被驳回。一审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李*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张**一审中提起反诉被驳回,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上诉请求,维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张**上述案件中,将尹*的转款485000元进行主张被驳回,另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支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纠正。三、张*本次主张与以往案件中的主张不一致。在案外人王振诉张*、李*民间借贷案件中,张*始终强调与李*系合伙关系,其中便包含王振借款、乌海发煤等事宜。从其主张的合伙关系中,抽出个别款项以...(本文书还有6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