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昌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赔终3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审裁定认为其“未向西昌市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