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合计92925元(含车损88500元、评估费4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5日16时16分许,在事故发生地南京市江宁区,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与车库的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40906.40元,本案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