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合阳县,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魏**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明显错误。1.一审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张**偿还自2018年9月后的借款,并要求王**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与上诉人要求张**偿还的借款相吻合,一审法院却将王**于该借款之前向上诉人偿还的其他借款一并在本案中计算,明显存在认...(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