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董**、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车**为本案被告。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被告以和他人搞粮食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董**辩称,原告与被告董**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