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某矿业勘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23)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八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3.01万吨固体废弃买卖事宜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在此种情况下,二审仍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货款,严重错误。1、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固体废弃物购销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固体废弃物购销合同》,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2、关于涉案3.01万吨固体废弃物买卖事宜,双方已于2020年1月3日交易完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付款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7日将累计3.01万吨对应的963200元货款支付给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才允许被申请人将涉案固体废弃物运出。同时,被申请人也是在货款支付完毕后当日(2019年12月27日)就开始运出固体废弃物,直...(本文书还有5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