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378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2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到昌黎县某某医院路口时与赵*驾驶的冀c0××**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原告无责任,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50979.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天×29天);4、营养费5...(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