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清水湖会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顺通服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清水湖会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顺通服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湖会议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顺通服务所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清水湖会议中心不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顺通服务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明细分类账上所加盖的印章不是清水湖会议中心的合法合同印鉴。二、顺通服务所并未提供任何履行垫付款的凭证或依据,一审判决仅凭明细分类账与授权委托书、(2015)汉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顺通服务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