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孙**土地承包经*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9555.45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支出的更换水泵的工时费12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100亩水浇地承包给原告经*,承包期至2024年5月1日,总计承包费100000元,被告保证承包土地能够正常灌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将上述100亩土地转包给案外人赵**,赵**在上述土地种植了黄芪,在赵**准备开始浇地时因被告孙**提供的灌溉管道出现破损,致使赵**种植的黄芪地无法及时灌溉,黄芪出现大面积掉苗减产现象,赵**于2023年10月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于**赔偿赵**减产损失,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了(2...(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