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长沙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光大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消除原告人民银行不良信用记录;2、被告赔偿原告信用卡账户被盗刷款项1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卡号为40625*****670029的信用卡。2013年12月13日,原告发现该卡在2013年12月11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消费了13000元,原告一直在长沙,信用卡也在原告身边。同日,原告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也予以立案。
被告光大长沙分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用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