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江大酒店)申请执行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总公司(下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安公司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5)佳法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同江大酒店与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4)佳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同江大酒店与建安公司订立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建安公司返还申请人已付工程款1,631,833.00元;三、建安公司返还同江大酒店不合格工程价款48,925.00元;四、建安公司返还同江大酒店垫付的工程款59...(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