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能公司)申请执行集贤县家兴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兴米业)、宝清县天正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宝清县御地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地米业)、辛**、庄**、孙*、庄**、于**、邢**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辰能公司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双鸭山中院)(2015)双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鸭山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双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庄**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的房产一处,扣押庄**名下车牌号为黑a******路虎牌汽车一辆;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双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庄**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00元,后裁定扣划至双鸭山中院执行账户,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给辰能公司。
2015年3月21日,庄**向双鸭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以抵押人的身份将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申请执行人辰能公司提供反...(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