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贸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黄**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对某某建设公司的出资义务,无需对某某建设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公司发起人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根据某某建设公司的章程,股东(黄**及曹**)对公司的出资为认缴出资,因此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并未到期,亦即公司设立时黄**及曹**并无出资义务需要履行,黄**及曹**的出资义务属于“公司设立后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公司设立时应履行的义务”,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然对注册...(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