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黄*、原审被告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1)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21)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2022)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系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2013年6月9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第二项目部(实为刘*1使用**房地产公司资质开发建设)与xx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