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鸿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昕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豫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工伤待遇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1、判决中要求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鉴定费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没有上述赔偿项目。并且,根据此前法院查明的事实,医疗费用已由承包人李*旺赔偿完毕,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所以也不存在相关医疗费用的赔偿;2、一审认定的鉴定结论系根据此前的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的,而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被上诉人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