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某某广电针对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封**、某某广电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00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170004元为基数,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标准4.15%为基数,加计40%计算,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到2023年10月16日暂计为497654.85元,两项合计2667658.8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数额为1970964元,逾期付款损失的基数变为1970964元,起算时间及给付标准不变。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5月12日开始,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被告采购原告设备及软...(本文书还有4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