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关于辩护人提出胡国强系在商场地下车库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在停车场出口主动更换驾驶座位,属犯罪中止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胡国强酒后驾驶车辆从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吾悦广场地下停车场驶至出口后,在明知交警检查的情况下,与副驾驶位人员更换座位试图逃避检查,被查获后又抱有侥幸心理隐瞒喝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其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法...(本文书还有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