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玉萍因贩卖毒品获利440元。2023年11月13日,刘*新尿液检测吗啡结果呈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玉萍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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