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海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海贝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被告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海贝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销佣金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712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暂计712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以上金额暂计2071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许*海贝某某有限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8月31日签订《东湖一品名居项目渠道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客户到被告项目销售现场,推介合同房源,且原告已推介的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在合同中约定保护期内购房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