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与被告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大公司)、贺**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省社保中心并入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更名为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原告省社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社保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之间就原告所购武侯区房屋擅自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10月20日与兴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兴大公司开发销售的房屋1020.76平方米,单价为398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为4062625元。2003年10月27日、2003年11月5日、2004年5月11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5043838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10月30日。后该房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05年11月兴大公司委托成*成房测绘有限责任...(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