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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四川兴大*********、贺**抵押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武侯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与被告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大公司)、贺**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省社保中心并入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更名为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原告省社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社保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之间就原告所购武侯区房屋擅自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10月20日与兴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兴大公司开发销售的房屋1020.76平方米,单价为398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为4062625元。2003年10月27日、2003年11月5日、2004年5月11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5043838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10月30日。后该房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05年11月兴大公司委托成*成房测绘有限责任...(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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