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8年9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青松路锦绣嘉园c区。
上诉人屈**因与被上诉人于**、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继续执行案涉房产;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查封保全时,案涉房产登记在刘**名下,于**和刘**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变更产权登记,案涉房屋的物权仍归刘**所有。于**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