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田**、田**、田**、田**、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金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上诉金额299987.58元。(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上诉人对外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为保险合同约定。经交警责任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针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上诉人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结合案件实际,为了完成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车险投保单》上明确记载在您确认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授权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附则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作的说明。请在填写或签字确认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投保人黄**在投保人处签字确认。单独制作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明确记载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本文书还有7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