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980年5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日,李**将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二审判决错误将借款期限认定为无期限并计算2018年11月1日后的利息,借款本金从50万元变更为94433.22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无期限等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的法律性质与周**的主张不一致时,未给予变更诉请权利及举证的权利,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即使涉案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还款期限,李**陆续返还周**的款项也应以2018年11月1日为节点进行抵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