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8年10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出租厂房,张**长期占用需交纳租金,且其从未提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支付租金至少至实际搬离之日。张**签字认可的《仓库租金》证明,仓库实际使用期限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其应付清一整年的租金70567.20元。《房屋分租协议(新)》明确约定房屋装修费的金额,张**在《卫康乐付款明细》中签字确认金额,一、二审判决仅酌情支持2万元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审判决认定《房屋分租协议》《房屋分租协议(新)》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酌情降低成品库租金**房屋装修费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超过自由裁...(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