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质证认为,对实施办法我方认为其不属于证据,对装修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被告自然资源局质证认为,对该办法我方认为不是证据,应属于规范性文件。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文件不可能证明案涉合同和补充合同是伪造的,对装饰装修许可证质证意见与原告一致。
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故对其客观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0日,阿荣旗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与蒙华电力公司签订《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10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阿荣旗新发朝鲜族乡长发村子项目二标段(电力工程),建设地点为阿荣旗新发朝鲜族乡长发村,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为项目区内规划设计全部电力工程,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49天合同价款为3,241,399元,工程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需要建设单*、监理单*认可后计入2016年1月28日,阿荣旗国土资源...(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