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7日,中电天津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签订《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由中建六局三公司承包中电天津公司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工程名称为: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工程地点为:阿拉善左旗蚕特拉,工程平均运距2000米,开挖深度120米以内,超出部分另行议定,剥离土石方工程量约2000万立方米;合同金额为:3.2亿元(暂时估价);工程承包范围为:剥离面积总计为1500米x150米,拐点坐标以太西煤集团制定的拐点坐标为准;施工内容为:爆破、挖、装运土石方、道路维护、排渣场平整等;工程期限为:开工时间以双方商定的日期为准;对工程款结算、相关价款、施工设备、人员生活、住宿安排、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2013年3月9日,榆林东辰公司与被告中电天津公司...(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