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十堰市东风公司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中电天津公司协商确认,所欠工程款以及相应补偿款也是经过上诉人同意支付的,鉴于中电天津公司系上诉人的发包方,由中电天津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工程款结算确认单是符合程序的,确认单载明:①中建六局三公司和被上诉人合同解除;②结算单作为被上诉人和中建六局三公司的最终结算予以确认。中建六局三公司已经对中电天津公司另行提起诉讼。损失部分应以另案诉讼的结果由中电天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7日,中电天津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签订《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由中建六局三公司承包中电天津公司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工程名称为:内蒙古太西煤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工程地点为:阿拉善左旗蚕特拉,工程平均运距2000米,开挖深度120米以内,超出部分另行议定,剥离土石方工程量约2000...(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