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1994年4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2)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以(2021)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及(2022)内0421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