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腾冲市某某园区鑫磊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某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芒市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董**、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加工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加工厂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某甲公司应承担支付硅石款的义务。经双方协商扣减杂质,某甲公司开具给货主吴**验收结算过磅单,记录吴**卖给某甲公司的18车硅石共计净重881.19吨。某甲公司会计韩*彩出具的开票税号信息,开票单价600元/吨,开票金额528714元,认可双方买卖的事实。一审准许对硅石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样品不能完全证实是某某加工厂卖给某甲公司的硅石,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损害某某加工厂的权益。为什么某甲公司出具给货主吴**验收结算过...(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