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90年5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74年11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68年2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赵**、丁**、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赵**作为文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受托人,在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某公司享有,赵**...(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