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女,1974年7月**日生,白*,住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大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1年3月**日生,白*,住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大理市。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赵**归还117720元为利息。借条未约定利息,但赵**认可月利息为4%,对于已经归还的款项应当视为利息不应视为本金。(二)二审判决错误认借款本金为25万元。杨**通过转账、给付现金共计出借借款45万元,赵**出具借条确认,且现金出借借款更符合当地实际和习惯。(三)二审判决对2021年1月20日借条载明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借款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未对赵**关于“22万元借条是对前面债务结算后出具的且包含前面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的陈述核实,就...(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