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景洪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租赁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认定案涉塔式起重机开工、停工即租赁天数有误2号起重机开工的时间为2021年6月5日,使用至2023年6月5日后转让给江西某某公司继续在工地使用,月租金31000元,有双方共同确认的开工单;4号起重机开工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使用至2023年6月5日后转让给江西某某公司继续在工地使用,月租金32000元;6号起重机开工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使用至2023年6月5日转让给江西某某公司继续在工地使用,月租金31000元二审在没有停工单等证据情况下,仅依据某甲景...(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