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周**、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西藤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应在粤t×××××号小型客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19945.19元给上诉人朱**。二、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广西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