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大理分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申请再审称,(一)《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解除,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某某物业大理分公司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5月解除,但未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违约金,自身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其次,从一审开庭至第二次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多,期间某某物业大理分公司从未提交任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直接证据再次,袁**作为某某物业大理分公司物业部主任并某乙公司公章...(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