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99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欠缺借贷合意,且案涉借条签署过程中陈**处于危困状态,存在胁迫,因而无效,故本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有两项,一是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二是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正是欠缺“借贷合意”,尽管周**持有借条,但判断民间借贷的实质是看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