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瑞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喜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艳蕊(主审)、人民陪审员于天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瑞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辽宁恒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瑞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持股51%的股东。被告至今一直未曾主动召开股东会,也未按公司章程向原告报批财务预算、决算、经营计划等,也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财务报告。期间,原告作为被告的大股东,为了解公司营业状况,多次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账簿,被告均予推诿、拒绝。2019年11月22日,原告再一次正式向被告提出查阅财务账簿的书面请求,被告负责人张新发先生仍然明确拒绝提供,且未说明任何合理理由。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