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补偿金48600元(3240元/月×15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13年4月垫交的养老保险金28199.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1月到被告处做道路清扫工作,原告自入职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21日原告突然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8600元,并支付原告200...(本文书还有1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