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永宁县望远镇源磊石材经销部(以下简称源磊石材经销部)、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谭**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被告源磊石材经销部的经营者郭**、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69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478元,合计69478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6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石材共...(本文书还有3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