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育苗合作协议》;2.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征收补。
偿款合计24000元(1亩*40000元/亩*60%=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原告杨**与被告张**签订《育苗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张**、提供位于新光三村的土地一亩。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地,征用地上的苗木补偿款按被告获取40%,原告获得60%。2021年3月21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协鑫绿色低碳硅产业科技生态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对东环路及东环路南段(运煤专线)以西、纬三路以南、经**、包钢西路东段及包钢西路以东、纬六路以北的土地进行征收,所征收的苗木补偿标准为每亩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协...(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