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侨远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宁侨远气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10月,经原公司股2
东推荐,被上诉人主动与上诉人口头达成业务代理协议,由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结算业务代理劳务费,双方建立业务代理关系。后因收入未能达到预期,双方协商改变结算方式,由上诉人按上诉人的员工薪酬制度(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收入)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2018年2月和3月,双方同意改变结算方式,但被上诉人还是不到上诉人处正常上过班,也不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双方的关系事实上还是维持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被上诉人所得的收入也比原来更低。为此,从2018年4月开始,双方恢复原有的结算方式,仍然按业务代...(本文书还有4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