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王**、张**、张**、师**、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与被告张**,被告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碳汇园林育苗合作协议;二、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征收补偿款合计159600元(5.7亩×40000元/亩×70%=1596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碳汇园林有苗合作协议》;二、判令上述被告按照《碳汇园林有苗合。
作协议》的约定比例返还青苗补偿款1596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10日,原告杨**与张**、师**、王*罗*订《碳汇园林有苗合作...(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